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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

Corporation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发布时间:

辽宁信德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税务师行业诚信建设工作十分重要的工作,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积极提高我公司信用度,建立推广公司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税务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能够有力推动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精神深入人心,不断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和公信力。通过大力加强对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道德意识、提高道德水准。使事务所和每一个税务师和执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以高质量的专业审计服务和行为公信力,在社会服务领域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促进公司不断发展。  

为了规范公司执业人员从事专业服务时的职业道德行为,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规范并要求全体从业人员认真遵守执行。  

税务师职业道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全体人员。  

第一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2.税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3.税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4.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5.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职业道德最基本要求

一、诚信

诚信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二、独立  

独立原则通常是对税务师提出的要求。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税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性的涵义即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税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我公司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税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客观和公正  

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四、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从业人员要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服务要求税务师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

(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二)相关要求    

要求从业人员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保 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五、保密  

从业人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税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税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税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另外,税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保密的基础上。因此,税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在公众领域执业的税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

(一)不得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从业人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从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税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披露涉密信息时的考虑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从业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从业人员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良好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从业人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税务师的工作。  

3.本所领导层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记录等,在专业发展会议上或在客户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续约以及业务执行过程中强调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4.本所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向所有员工提供适用的职业道德培训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所有员工应尽快熟悉这些文献。  

5.本所领导层应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本所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7.项目负责人应向所领导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税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8.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如有变更及时告知本所执业人员。  

9.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本所领导层,领导层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本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本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定束的人员。

10.本所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在必要时,应立即向本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本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本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和本所的其他适当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立即告知本所聘用的专家和关联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11.本所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函。  

1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第三章 职业道德基本管理  

一、公司成立职业道德管理规范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二、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入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培训。  

三、从业人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经理或某些特定角色的员工之间存在家庭和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外界压力威胁的应在工作开展前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四、惩戒  

从业人员如违反此规定公司将按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与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由事务所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制度同时适用总公司及分公司。

 

 

 

                       辽宁信德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司

辽宁信德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分公司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