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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22〕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二、符合缓缴条件参保单位2022年9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申请退费,或申请从2022年10月起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缓缴申报及审批流程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积极主动对接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地见效。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